|
核心提示:投保人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到保险公司退保,但是,保险公司职员仅凭手中一份投保人的投保合同和投保人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轻易在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办理了退保手续。
6月17日,江西省上饶市市民向本网记者反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给客户办理退保程序存在严重漏洞,造成保险公司业务员成功诈骗到投保人的投保费后,不但没有及时报案保护投保人的正当利益,而且极力从投保人和业务员中周旋,唆使投保人和业务员以还“欠款”形式私了,但这种私了一拖就是4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
中国人寿保险上饶分公司
17日12时许,上饶的天空骄阳似火。上饶市民素珍(应投拆要求使用化名)匆忙从单位赶到一家招待所里与记者相见。
据素珍介绍,2003年2月份的一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业务员刘某通过熟人找到她推荐购买保险,并重点向她推荐了其公司销售的“国寿鸿瑞两全”险种,声称购买“国寿鸿瑞两全”险种回报不仅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而且每年还有分红。当时,由于自己并没有接触保险行业,便一口拒绝了刘的“热情”推荐。
“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经过刘某三番五次的游说,便在当年的3 月28日,花了28620元钱,在刘某手中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价值3万元的‘国寿鸿瑞’保单。”素珍对记者说,由于是第一次购买保险,根本没有经验,刘某让她填写了保险合同后,只给了保险公司的正式收款收据,并没有把保险合同给她,同时刘某还拿走了她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称其公司给她办理入保手续时要用。此后半个月里,她也确实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电话,核实她购“国寿鸿瑞两全”保险事宜。
可是到了2004年,一位朋友告诉我,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假冒投保人签名,擅自给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侵占投保人保费,已经被信州区反贪局抓起来了。”素珍说,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担心自己购买的保险也被刘某擅自退保。于是立即来到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查询自己的投保情况,结果发现自己的保单在2003年12月19日就被办理了退保。后来经过调查证实,刘某仅凭一份假冒她的签名委托书和当初未给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给办理了退保手续。令她不解的是,保险公司为何没有看到投保人有效证件的原件和没有收回正式收款收据的情况下,就给客户办理了退保手续?对此,她认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在给客户办理退保程序上存在严重漏洞,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她多次找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其投保的合同,并保证她享有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
------------------------------------------------------------------
“但是,此事发生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不但未向当地司法机关报案,反而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在她和刘某之间周旋,要求刘某以借贷关系还款,从中设法让公司脱离此事件之中。”素珍说。
与此同时,素珍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中国人寿上饶分司相关负责人参与见证的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向素珍所借款(素珍2003年所给保险保费)累计叁万元整,于2008年3月12日已还款壹万元整,经中国人寿上饶分公司夏主任协调,达成以下余额还款计划:
2008年4月28日之前还清6000元;2008年5月28日之前还清7000元;2008年6月28日之前还清7000元。
本人还清余额欠款贰万元后,本人承诺同等期限分红回报,该款还款另行协调还款时间。
还款承诺书的落款见证人为中国人寿上饶分公司夏渊。
“公司说法:属借贷纠纷没责任
针对素珍反映的问题,记者17日4时许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了解相关情况。该公司总经理黄彩华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叫了一名负责处理此事的公司监察部主任夏渊接待记者的采访。记者问夏主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夏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只要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退保委托书就可以退保。当记者问夏主任是否确定可以不要出示投保人有效证的原件,和收回公司开具的正式收款收据就能退保时,夏主任表示不清楚,并称这事也等他们公司业务部门的同事回答记者的问题。
接下来,记者问夏主任,公司业务员擅自把投保人素珍的保费退了,公司为何要作借贷还款协调处理?素珍反映问题后,公司是否到当地司法机关报案?夏主任告诉记者,素珍的退保费一事是素珍和业务员的一种借款纠纷,他们公司没有责任。既然公司没有责任,素珍和公司业务员的借贷关系,为何公司要派你作还款承诺见证人呢?记者问夏主任。“我也不清楚,我是今年受公司委派才接手此事,之前的事我不清楚。
公司材料显示业务员擅自退保基本属实 人寿公司担心败诉
但是,记者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的个险销售部、咨询投诉部两份材料上看到这个问题的解释。个险销售部一份2006年1月24日关于素珍投诉件调查清况汇报为:
经核实,素珍在“关于刘德欢经本人同意擅自退保的情况说明”内容基本属实。
素珍客户在2003年3月8日(实为28日),在业务员刘德欢的介绍下投保了两份趸交的鸿瑞两全险种,共计28620元。10个月后,即同年12月19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两份保单被刘德欢擅自办理了退保手续,保险合同号:2003—360913—3348—1,退费17935元,2003—360913—S70—3350—4,退费8967元,合计26902元。
05年12月起,素珍客户为此事找到公司交涉,时任总经理胡江宁同意了解情况后解决问题,但由于班子变动,造成此案悬而未决。06年6月,客户再次找到公司,时任个险总部经理助理的徐宝香,为平息矛盾、消除影响出面协调问题。经过双方调解,刘德欢在06年6月23日起草承诺书,保证06年底还款,徐宝香以个人名义签下见证人。
时限已到,刘德欢并未还款,客户再次上门要求出面解决相关问题,否则将“中国人寿上饶分公司”作为第一被告诉于法律。
咨询投诉部2007年1月22日关于客户素珍投诉一案的请示为:我公司咨询投诉部于2006年6月21日,首次接客户素珍来访投诉,原业务员刘德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保单退保,我部立即以会办单的形式转个险销售部处理,但一直未反馈处理结果,现客户于2007年1月14日再次来访要求公司尽快处理,并提供原业务员刘德欢以我公司收款收据:NO11027200;11027847,收取了客户保费计:28620,我部又立即将情况反馈至个险总部,但个险总部告知:“无法处理此案件,原业务员刘德欢已离司 ”,鉴于客户态度坚决已多次来访我公司尽快处理此案件,现特向总经理建议:
1、 请总经理室指派专人调查处理此案件。
2、 因客户手上有有效证据,如客户起诉,我公司有可能会败诉。
对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保需要哪些程序和条件一事,快到下班时间了,记者也没有等到夏主任所说的业务科同事会来接受记者的采访。最后夏主任表示,18日会给记者一个答服。
18日9时许,记者从上饶市相关司法机关了解到,刘德欢是中国人寿保险上饶分公司的聘用职工,刘确实在2004年被一位市民举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投保人的保费退了后占为己有,在2006年还被法院判了刑。
公司表态:建议走司法程序 依法院判决执行
18日10时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饶分公司的夏主任约记者见面。11时许,记者来到公司,一名自称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徐姓律师称,受公司黄总经理委托,对于处理素珍投诉一案表态: 由于公司和素珍在此事是否借贷,还是业务员擅自退保问题上存在分歧,建议素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如果公司有过失,司法机关判了公司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公司将依据法院判决进行执行。
律师:业务员擅自退保无效
对于素珍反映的问题,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黄进生、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主任熊五根表示:业务员虚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给投保人退保,该退保属无效退保,公司理应履行原保险合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至于业务员擅自给投保人退保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去追究。从公司的性质上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国有企业,业务员擅自给投保人退保属于贪污(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客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从用工性质看,聘用职工不属公务人员,符合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
从案情本身看,该业务员属于诈骗。诈骗罪:根据刑法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实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司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