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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判定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双倍赔偿员工工资
时间:2008年8月23日 作者:

合同到期如未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判定劳动关系仍有效
劳动仲裁机构判定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双倍赔偿员工工资

 

  江西维权网讯【实习记者 刘丽娟 记者 徐雪松】报道:“职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单位和职工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书面表达要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依然有效。”近日,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双倍赔偿员工工资,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是有效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引发纠纷

  6月26日,江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了一起由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彭昭因劳动合同到期且未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而引起的劳务纠纷案件。仲裁结果: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向彭昭按标准补发工资并支付2008年1月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的双份工资。仲裁费由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1998年9月30日,彭昭与江西省轻工业学校签订了1年的聘用协议,到期后双方续签3年; 2002年9月1日,双方再次续签3年,规定协议到期则自行终止。2005年9月1日,彭昭与江西省轻工业学校的聘用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续签聘用协议,彭昭仍在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省轻工业学校与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并得来)工作。2007年,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给彭昭补发2006年的工资和福利。直到2007年12月15日,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江西日报上发布通知,要申请人办理社保的个人缴款事宜,否则后果自负。由于双方交涉未能解决问题,彭昭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

  职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彭昭请求与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现行待遇)并且按月支付工资2200元\月。此外,彭昭还要求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要求支付2007年2月至仲裁终止时得分住房公积金和相应的社保及医保、人事代理费用,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给当事人1999年9月至2002年8月及2005年9月至2007年1月共计53个月的工资(2000元/月)。

  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则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12月底终止,彭昭的申请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彭昭的要求与本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其支付工资2200元\月,也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他要求事项仍无法律根据。

  仲裁结果:应当双倍赔偿职工工资待遇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经过江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2005年9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聘请彭昭上课,既没有向彭昭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也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被默认双方延续上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根据彭昭与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4项第82条规定,于用人单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向彭昭支付双份工资。“长聘”并非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本委不支持彭昭要求与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江西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应按月支付彭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社保及医保、人事代理费用。双方有可能会向法院起诉。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应注意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例如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重要条款应仔细确认,尽量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如果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对比新劳动法的条款,看是否自己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属于的话,可以与用人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等于是铁饭碗,劳动者仍应遵守各项制度,尽职尽责。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应注意保留证据,并在时效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点评任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建立系统的制度及档案,应尽量明确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否则容易因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导致双方认知偏差,发生纠纷。本案的发生就存在这些问题,通过这个案件,可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行事,当用工实际情形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及时修正相应条款,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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