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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江西省卫生厅领导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 第二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通过政策导向、法律、法规指导下的市场机制运作方式,面向全省卫生行业积极开展人才交流与人才资源开发、人事代理等方面的工作,为卫生各单位、为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企业经营 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中心实行科学化管理,坚持公平的原则,重信用、讲效益、高效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广泛收集人才信息,建立省内外信息交流网络;建立卫生行业的人才供求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交流服务信息;为有关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进行流动人员的求职登记,开办卫生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就业市场;创办卫生人才市场,为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提供服务,协助办理人员交流的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承办卫生行业单位及个人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人才智力流动,开展省内外人才、劳务、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急需专门人才的重点科研单位、重点项目服务。 第八条 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第九条 提供社会化人才评价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人才考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承 担卫生厅人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开拓其他社会性人事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和活动 第十二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中心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名誉顾问,根据需要可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或分别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征求开展业务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中心建立独立财务制度,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量才录用,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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